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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 资

 

三、变更验资

    1. 被审验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2. 董事会、股东会或股东大会作出的变更注册资本的决议;
    3. 全体出资者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证明和委托文件、代表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4. 政府有关部门对被审验单位注册资本变更等事宜的批准文件;
    5. 经批准的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后的协议、合同、章程;
    6. 注册资本变更前的营业执照;
    7. 外商投资企业注册资本变更后的批准证书;
    8. 以往的验资报告及相关资料;
    9. 注册资本增加或减少前最近一期的会计报表;
    10. 被审验单位提供的有关以前各期出资已到位、出资者未抽回出资的书面声明;
    11. 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出资增加注册资本的相关资料:
      (1)银行出具的收款凭证、对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银行询证函回函;
      (2)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和实物存放地点的证明;
      (3)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土地使用权证、房地产证、土地红线图及有关允许出资的批准文件;
      (4)政府有关部门对高新技术成果的审查认定文件;
      (5)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交接证明及作价依据;
      (6)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等的评估报告及出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
      (7)出资者对其出资资产的权属及未设定担保等事项的书面声明;
      (8)拟设立企业及其出资者签署的在规定期限内办妥有关财产权转移手续等事项的承诺函;
    12. 与合并、分立有关的协议、方案、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单;
    13. 与减资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4. 与合并或分立有关的公告、债务清偿报告或债务担保证明;
    15. 出资者以其债权转增资本的有关协议;
    16. 有关股权转让的协议、决议、批准文件,证明股权转让的律师意见书或公证书等法定文件及办理股款交割的凭证。
    17. 相关会计处理资料;
    18. 被审验单位确认的注册资本变更情况明细表;
    19. 国家相关法规规定的其他资料。另外,股份有限公司因合并、分立而变更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省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提供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股份有限公司发行新股(含配股)的,还应当提供股款划转凭据、股票发行费用清单。如果委托证券承销机构办理,还应当提供委托承销协议、承销报告、募股清单、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股份有限公司分配股票股利、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的,还应当提供证券登记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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