验 资
四、验资程序 (一)设立验资
● 投资者需去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手续,并领取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 投资者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指定的7家(名单附后)银行之一的银行办理开具临时账户及账号的手续; ● 投资者到开户的银行缴存投资款,并索取缴款底单; ● 投资者到会计师事务所须提供上述相关的资料; ● 会计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审阅投资者提供的相关资料; ● 会计师事务所与委托方签订验资业务约定书,就验资目的、验资范围、验资金额、验资日期、验资报告使用范围、验资收费等事项进行约定; ● 会计师事务所填写银行询证函,就投资者缴存的投资款进行询证; ● 如为实物资产、无形资产投资,须进行资产评估或由投资者对实物资产、无形资产的出资价值进行确认; ● 委托方或投资者应签署实物资产、无形资产产权过户、交接日期(要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进行承诺函; ● 如以净资产出资,须由各投资者对评估后的净资产进行分割,并出具折股方案; ● 会计师事务所撰写验资报告并经内部三级复核; ● 委托方或投资者对会计师事务所填写的股东名称、出资金额、出资日期、缴存银行等事项进行确认; ● 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正式的验资报告并提交委托方; ● 委托方付讫验资费用。
(二)变更验资
● 委托方或投资者持增资、减资的有关协议,到主管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相关手续; ● 如为增资,应将用于出资的货币资金缴存到被审验单位的基本帐户,用于出资的实物资产先办理过户手续,再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用于增资的盈余公积、资本公积、未分配利润,须进行审计被审验单位的会计报表; ● 如为减资,则应公告一个月,并提供债务担保协议或偿务清偿协议; ●投资者应将新增投资款缴存到已设立公司的基本账户; ●投资者持有关资料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变更验资;